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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华人商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性质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华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为Island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ICBA

第二条 本会系爱德华王子岛各地华人企业、中资企业的联合组织、为非盈利性的社团,总部位于爱德华王子岛夏洛特敦。目前隶属于大夏洛特敦商会。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

(一) 协助华人新移民寻求创业渠道和提供创业支持,使更多的新移民安  居爱德华王子岛。

(二) 为在爱德华王子岛各地华人企业、中资企业提供支持,维护爱德华王子岛各地华人企业、中资企业的正当权益。

(三) 促进华人企业与当地企业之间横向经济合作及双向交流,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四) 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及优化投资模式。

第四条 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   协助华人企业获取加拿大各级政府多渠道的项目支持,增强与联邦、省、市政府、商界的沟通机制,反映爱德华王子岛各华人企业、中资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会员与加方交涉经济商务方面的相关事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加强爱德华王子岛各地华人企业、中资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各种渠道,交流经验、共享资源,并为会员在爱德华王子岛开拓业务提供支持。

  (三)    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种旨在促近爱德华王子岛各地华人企业、中资企业与当地政府、商界交流的活动,促进华人融入当地的社会及经济圈。 

  (四)   不定期举办爱德华王子岛经济政策咨询和专家信息讲座;

(五)  促进与中国各级政府机构、商会、企业的经贸交流,介绍爱德华王子岛投资环境和相关法律,为本岛企业推介中国商机。

(六)  开展有利于华人企业发展的各种友好联谊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第五条 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及会长,理事一般任期三年,最多连任2届,特殊情况由会员大会表决,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每年举行1次年会,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理事会决定。成立之初由大夏洛特敦地区商会指定筹备理事会。筹备理事会有效任期1年。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7人,应为在爱德华王子岛居住的华人或华裔。

第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听取和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商会的重大事宜;

(三)  对修改商会的章程提出建议;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  制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  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会讨论议题;

(三)  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

(四)  讨论决定聘请商会的顾问、名誉会长等人员。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日期为每月的第一周。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指派代表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又不派代表参加者,将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条 临时理事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 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数表决通过的事项为理事会有效决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经理事会和大夏洛特敦商会会长授权可代表商会开展对外活动。

第四章 会长 副会长及行政机构

第十三条 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中由会员选举产生,报经大夏洛特敦商会任命。

第十四条 商会的工作在会长领导下按各理事的分工进行。

第十五条 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

第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会长及秘书长应为在爱德华王子岛居住的华人或华裔;

  (二)  在本岛华人圈有较大正面影响力;

(三) 具有双语沟通能力及一定的经商经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期满另行选举,最多连任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会长职责,应由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行使会长权利。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大夏洛特敦地区商会的章程及会员条款,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独立法律行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士;

 (三)  在爱德华王子岛兴办的华人企业、中资企业及居住在本岛的华人;

 (四)与中方有经贸往来的加国企业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单位会员:凡爱德华王子岛地区的华人企业、中资企业,包括以华人、  中资为主体的跨国公司在爱德华王子岛设立总部、分公司或办事处;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  个人会员:凡爱德华王子岛地区的华人企业、中资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与爱德华王子岛关系密切的其他企业,代表爱德华王子岛地区的华人企业工作者、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华人企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自由表达意见,选举和被选举及表决的权利;

(二)  遭受不公正待遇时,有得到商会支持、协助的权利;

(三)  优先、免费或优惠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享有商会提供、介绍和推荐的各种商机的优先权利;

(五)  享有商会提供的其它各种服务和便利;

(六)  有权了解商会的活动情况,并提出建议。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商会的形象和名誉;

(二)  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  支持和参加商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  对商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向本会反映有关商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均应遵守加拿大联邦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严禁一切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如有违反,经理事会查实,即行除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联邦、省及当地政府、商界有关部门负责人、华人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对热心本会工作,资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第三十条 未经理事会和大夏洛特敦商会书面许可,会员不得以商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或其它活动。

第六章 会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大夏洛特敦商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遵照大夏洛特敦商会的有关财务制度进行。

第三十五条 商会帐目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在两名理事联名要求下,可请审计师对年度收支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会员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商会对会员的刑事、民事和商业等各种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如有与大夏洛特敦地区商会章程冲突处,以大夏洛特敦地区商会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一切对外活动,需经大夏洛特敦地区商会同意并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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